課程資訊
課程名稱
華人法律傳統專題討論
Seminar on Chinese Legal Tradition 
開課學期
103-2 
授課對象
法律學院  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 
授課教師
王泰升 
課號
LAW5518 
課程識別碼
A21 U3490 
班次
 
學分
全/半年
半年 
必/選修
選修 
上課時間
星期二3,4(10:20~12:10) 
上課地點
法1303 
備註
限法律學院學生(含輔系、雙修生) 且 限學士班三年級以上
總人數上限:30人 
Ceiba 課程網頁
http://ceiba.ntu.edu.tw/1032LAW5518_ 
課程簡介影片
 
核心能力關聯
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
課程大綱
為確保您我的權利,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
課程概述

台灣是一個以華人/漢人為主的國家,雖眾所周知,台灣的國家法律係屬於由近代西方所發展出的現代法,但漢族(有別於原住民族)的法律傳統仍在實際的法律生活中扮演著一定的角色,故法律系的學生有必要掌握其內涵,始能全然理解今之台灣法律體系及其運作實況。這種為理解當代台灣法社會而進行知識上探尋的態度,使得本課程在討論「華人法律傳統」(Chinese legal traditions)時,將焦點置於時間上最接近當代、且施行空間包括台灣在內的清朝的法律。也因此將採用「法律與社會」的研究取徑,擬觀察的對象將不只是中華帝國(例如清朝)所頒行的成文法規、不只是秀異人士的法律思想、不只是統治階層就個案所做成的司法判斷與理由書、也不只是在統治機關內司法運作的實態,還要注意一般人民依據什麼樣的規範來安排其日常生活,以致整個社會形成什麼樣的法律文化或法律觀。正是這些思想觀念或行為模式,隨著時間遞嬗,而某程度延續至今。 

課程目標
本課程廣泛蒐集台灣、日本、美國、中國(大陸)等學術界的相關論著,若原著以日文或英文書寫,但有華文譯本,則採用該華文譯本,以方便台灣學生閱讀。這些「指定閱讀教材」的編輯,旨在涵蓋各項可能的議題、以及顯現相異的見解,不以列出學界所有相關文獻為目標。但願能藉此讓選修者能與當今國際學術界有關「華人法律傳統」,或稱「傳統中國法」「中華帝國法」的研究成果相接軌,俾能不受台灣學術界既有研究視野之限制,故特別適合志在從事學術研究工作、關心法律文化者選修。為了增強學生以台灣的法律經驗,參與國際學術討論的能力,將要求選修者運用清朝治台期間的《淡新檔案》,以及臺大數位典藏研究發展中心所建置的「臺灣歷史數位圖書館」(THDL),做成課堂報告。 
課程要求
一、所有參與同學皆必須在課前閱畢「指定教材」,上課時先由受指定之選修者,就特定論文說明其論旨及為評釋,再進行課堂綜合討論。在第一階段「文獻研讀」結束時,選修者須各自寫一份三到五頁的「心得報告」。至於「建議閱讀教材」,係提供作為上課討論或撰寫報告時之參考。
二、第二階段為「法律史實作」,期待選修者運用原始史料及既有研究成果,檢證教材內所述的各方論點,並提出具有法社會史意涵的報告。原則上以二至三人為一組(自行組成或由老師指定),以清治台灣的《淡新檔案》為史料,選擇當中某一款或自己選定的特定主題撰寫報告,並先在課堂上為口頭報告,接受師生的質問。最後須合寫一份期末報告,與前述心得報告一併成為期末評分的基準。
三、每週上課進度及指定教材之導讀者,將依修課人數及組成而在課堂上決定。
 
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
 
Office Hours
 
指定閱讀
指定及建議閱讀教材(文獻研讀)

第一部份:台灣法律社會史與法學論述

一、 「具有法律思維的史學」與「具有歷史思維的法學」
王泰升,〈來回穿梭於法律與歷史之間〉,《新史學》,第21卷第3期(2010年9月),頁149-198。
王泰升,《具有歷史思維的法學:結合台灣法律社會史與法律論證》(台北:作者自刊,元照總經銷,2010),頁39-62(以中國元素為中心)、365-371。

[建議閱讀教材]
王泰升,〈土地、人民、法律與歷史〉、〈如何展開研究並搜尋參考資料〉、〈法律史在學術論述與法律實務上的運用〉,載於王泰升、薛化元、黃世杰,《追尋臺灣法律的足跡》(台北:五南,第2版,2014),頁258-302。
陳昭如,〈台灣法的歷史之旅〉,《全國律師》,2005年3月號(2005,3),頁16-27。
陳惠馨,《傳統個人、家庭、婚姻與國家-中國法制史的研究與方法》(台北:五南,2006),頁1-73。
黃源盛,《中國法史導論》(台北:元照,2012),頁3-39。
梁治平,〈法律史的視界:方法、旨趣與範式〉,載於楊念群等編,《新史學》(北京: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,2003),下冊,頁573-607。

二、數位化歷史資料庫與歷史研究
*王泰升,〈數位化歷史資料庫與歷史研究──以明清檔案、淡新檔案、日治法院檔案等資料庫為例〉,載於項潔編,《從保存到創造:開啟數位人文研究》(台北: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,2011),頁31-50。

第二部份:關於傳統中國法下清治台灣之論述

一、律典:
《欽定大清會典事例》,以有關「先行正法」「就地正法」者為例;介紹姚雨薌原纂、胡仰山增輯,《大清律例會通新纂》(台北:文海,重刊);薛允升著述,黃靜嘉編校,《讀例存疑重刊本》(台北,1970)。
*瓊斯(William Jones),蘇亦工譯,〈大清律例研究〉,載於高道蘊等編,《美國學者論中國法律傳統》(北京: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,1994),頁 353-390。
*陶安,〈法典與法律之間-近代法學給中國法律史帶來的影響〉,《法制史研究》,第5期(2004年6月),頁229-254。
*寺田浩明著,王亞新等譯,〈清代刑事審判中律例作用的再考察-關於實定法的”非規則”型態〉,《權利與冤抑:寺田浩明中國法史論集》(北京:清華大學出版社,2012),頁323-356。日文版:寺田浩明,〈清代刑事裁判における律例の役割•再考〉,載於大島立子編,《宋-清代の法と地域社會》(東京:東洋文庫,2006),頁263-307。

[建議閱讀教材]
王泰升,《台灣法律史概論》(台北:元照,三版,2009),頁44-49。
滋賀秀三,〈清朝の法制〉,載於土反野正高等編,《近代中國研究入門》(東京:東京大學出版會,1974),頁271-318。
戴炎輝,《中國法制史》(台北:三民,1971)。
張晉藩,《中國法制史》(台北:五南,1992)。
黃源盛,《中國法史導論》(台北:元照,2012)。

二、個案判語:
瞿同祖,《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》(台北:里仁,民73),頁33-52, 136-142, 149-155。
*柳立言,〈一條律文各自解讀:宋代「爭鶉案」的爭議〉,《中研院史語所集刊》, 73本1分(2002),頁119-164。
*賴惠敏、朱慶薇,〈婦女、家庭與社會:雍乾時期拐逃案的分析〉,《近代中國婦女史研究》,第8期(2000),頁1-40。
*陳韻如,〈帝國的盡頭-淡新檔案檔案中的姦拐故事與申冤者〉,臺大法研所碩士論文,2004,頁35-70。

[建議閱讀教材]
張偉仁,《清代法制研究》(台北: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,1983),計三冊。特別是第一冊,頁61-64。
滋賀秀三,范愉、王亞新譯,〈清代訴訟制度之民事法源的概括性考察-情、理、法〉〈清代訴 訟制度之民事法源的考察-作為法源的習慣〉,載於王亞新、梁治平編,《明清時期的民 事審判與民間契約》(北京:法律出版社,1998),頁19-96。
陳惠馨,〈重建清朝的法律帝國:從清代內閣題本刑科婚姻姦情檔案談起〉,《法制史研究》,5期(2004年6月),頁123-187。

三、官府審案實況:
*戴炎輝,《清代台灣之鄉治》(台北:聯經,1979),頁617-730。
*寺田浩明著,王亞新等譯,〈清代的民事訴訟與"法之構築"-以《淡新檔案》的一個事例作為素材〉,《權利與冤抑:寺田浩明中國法史論集》(北京:清華大學出版社,2012),頁275-297。
*王泰升、曾文亮、吳俊瑩,〈論清朝地方衙門審案機制的運作:以《淡新檔案》為中心〉,發表於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法律史研究室主辦,「史料與法史學研討會」(2014年3月26-28日)。

[建議閱讀教材]
王泰升、堯嘉寧、陳韻如,〈淡新檔案在法律史研究上的運用-以台大法律學院師生為例〉,《台灣史料研究》,第22號(2004年2月),頁30-71。
張偉仁,《清代法制研究》(台北: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,1983),第一冊,頁74-136、143-210、297-379。
黃宗智,《清代的法律、社會與文化:民法的表達與實踐》(上海:上海書店,2001)。
寺田浩明,王亞新譯,〈日本的清代司法制度研究與對"法"的理解〉,載於王亞新、梁治平編,《明清時期的民事審判與民間契約》(北京:法律出版社,1998),頁112-138。
寺田浩明,王亞新譯,〈清代民事審判:性質及意義-日美兩國學者之間的爭論〉,《北大法律評論》,1卷2輯(1998),頁603-617。
寺田浩明,陳宛妤譯,〈清代州縣檔案中的命案處理實態-從「巴縣檔案(同治)」命案部份談起〉,《台灣東亞文明研界學刊》,6卷2期(2009年12月),頁247-269。
戴炎輝,《台灣省通志稿卷三政事志司法篇,第一冊》(台北:台灣省文獻委員會,1955) ,頁7-141。
那思陸,《清代州縣衙門審判制度》(台北:文史哲,1982)。
那思陸,《清代中央司法審判制度》(台北:文史哲,1992)。
夫馬進,范愉、王亞新譯,〈明清時代的訟師與訴訟制度〉,載於王亞新、梁治平編,《明清時期的民事審判與民間契約》(北京:法律出版社,1998),頁389-440,內含 王亞新對該文的解說。
滋賀秀三,姚榮濤譯,〈清代州縣衙門訴訟的若干研究心得-以淡新檔案為史料〉,載于劉俊文 主編,《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,八、法律制度》(北京:中華書局,1993),頁 522-544。
滋賀秀三,王亞新譯,〈中國法文化的考察-以訴訟的形態為素材〉,載於王亞新、梁治平編, 《明清時期的民事審判與民間契約》(北京:法律出版社,1998),頁1-18, 97-111。
岸本美緒,〈清初上海的審判與調解〉,載於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,《近世家族與政治比較歷史論文集》(台北:編者自刊),上冊,頁241-257。
William P. Alford, "Of Arsenic and Old laws: Looking Anew at Criminal Justice in Late Imperial China," California Law Review, vol. 72 (1984), pp. 1180-1254.
黃富三,《霧峰林家的中挫》(台北:自立晚報社,1992),頁167-171, 176-177, 180-181, 196-239, 246-271, 308-309, 312-315, 323-327, 338-341, 350, 354-357, 363, 374-375, 387-403。
邵雅玲,〈清代地方訴訟規範與女性〉,《國史館學術集刊》,第2期(2001),頁23-52。

四、民間習慣規範:
王泰升,《台灣法律史概論》,頁77-95。
*鞏濤著,黃世杰譯,〈地毯上的圖案:試論清代法律文化中的「習慣」與「契約」〉,邱澎生、陳熙遠編,《明清法律運作中的權力與文化》(台北:中央研究院、聯經,2009), 頁215-253。
*岸本美緒,〈妻可賣否?-明清時代的賣妻、典妻習俗-〉,《契約文書與社會生活》(台北:中央研究院台灣史研究所籌備處,2001),頁225-264。

[建議閱讀教材]
臨時台灣舊慣調查會,《台灣私法》(台北:自刊,明治43-44;台北南天書局有復刊本),第 一至三卷,計六冊,同時有《台灣私法附錄參考書》,計七冊;陳金田譯,《台灣私法》 (南投:台灣省文獻委員會,1990、1993),第一至三卷,計三冊。
Jerome Bourgon (鞏濤), Uncivil Dialogue: Law and Custom did not Merge into Civil Law under the Qing, Late Imperial China, 23: 1 (June 2002), pp. 50-90。
寺田浩明,王莉莉譯,〈關於清代土地法秩序「慣例」的結構〉,載于劉俊文主編,《日本中青年學者論中國史》(上海:古籍出版社,1995),頁651-678。
梁治平,《清代習慣法:社會與國家》(北京: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,1996),頁34-66, 81-91, 107-110。
寺田浩明,王亞新譯,〈明清時期法秩序中"約"的性質〉,載於王亞新、梁治平編,《明清時期 的民事審判與民間契約》(北京:法律出版社,1998),頁139-190。
岸本美緒,王亞新譯,〈明清契約文書〉,載於王亞新、梁治平編,《明清時期的民事審判與民間契約》(北京:法律出版社,1998),頁280-326。
鄭宏基,〈從契字看臺灣法律史上有關土地買賣的法規範〉,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,民87,頁14-18, 38-143。
白凱,《中國的婦女與繼承》(上海:上海書店,2003),頁1-66。
邱澎生,《當法律遇上經濟:明清中國的商業法律》(台北:五南,2008),頁281-296。

五、傳統中國社會的法律秩序及其遺緒:
*寺田浩明著,王亞新等譯,〈權利與冤抑-清代聽訟和民眾的民事法秩序〉,《權利與冤抑:寺田浩明中國法史論集》(北京:清華大學出版社,2012),頁207-273。
*寺田浩明著,王亞新等譯,〈「非規則型法」之概念-以清代中國法為素材〉,《權利與冤抑:寺田浩明中國法史論集》(北京:清華大學出版社,2012),頁357-393。
*張偉仁,〈中國傳統的司法和法學〉,《法制史研究》,9期(2006),頁201-221。
*張偉仁,〈天眼與天平-中西司法者的圖像和標誌〉,《法制史研究》,20期(2011.12),頁189-216。
*王泰升,〈日治時期台灣人法意識的轉型:台灣法與日本法的相互交融〉,《月旦法學雜誌》,第165期(2009年2月),頁115-136。

[建議閱讀教材]
瞿同祖,《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》(台北:里仁,民73)。
張偉仁,〈傳統觀念與現行法制-「為什麼要學中國法制史?」一解-〉,《臺大法學論叢》,第17卷第1期(1987),頁1-64。
林端,《韋伯論中國傳統法律》(台北:三民,2003),頁49-149。
梁治平,《法律的文化解釋》(北京:生活、讀書、新知三聯,1998),頁1-72。
寺田浩明,〈試探傳統中國法之總體相〉,《法制史研究》,9期(2006),頁223-238。
寺田浩明,陳宛妤譯,〈西方法、中國法、近代法-關於三者理論上的關係〉,《臺灣東亞文明研究學刊》,7卷1期(2010),頁。
劉恆妏,〈由包公系列看傳統中國正義觀〉,《月旦法學雜誌》,第53期(1999年 10月),頁35-46。
王泰升,〈變遷中的台灣人民法律觀〉,《月旦法學雜誌》,第53期(1999年 10月),頁14-23。
黃源盛,〈大清新刑律的禮法爭議〉,載於同作者,《中國傳統法制與思想》(台北:五南,1998),頁348-367。
黃宗智,《法典、習俗與司法實踐:清代與民國的比較》(上海:上海書店,2003),頁1-64、188-201。
趙曉耕主編,《觀念與制度:中國傳統文化下的法律變遷》(湖南湘潭市:湘潭大學出版社,2012),頁207-310。
 
參考書目
待補 
評量方式
(僅供參考)
   
課程進度
週次
日期
單元主題
第1週
2/24  第一部份:台灣法律社會史與法學論述

一、 「具有法律思維的史學」與「具有歷史思維的法學」
王泰升,〈來回穿梭於法律與歷史之間〉,《新史學》,第21卷第3期(2010年9月),頁149-198。
王泰升,《具有歷史思維的法學:結合台灣法律社會史與法律論證》(台北:作者自刊,元照總經銷,2010),頁39-62(以中國元素為中心)、365-371。

[建議閱讀教材]
王泰升,〈土地、人民、法律與歷史〉、〈如何展開研究並搜尋參考資料〉、〈法律史在學術論述與法律實務上的運用〉,載於王泰升、薛化元、黃世杰,《追尋臺灣法律的足跡》(台北:五南,第2版,2014),頁258-302。
陳昭如,〈台灣法的歷史之旅〉,《全國律師》,2005年3月號(2005,3),頁16-27。
陳惠馨,《傳統個人、家庭、婚姻與國家-中國法制史的研究與方法》(台北:五南,2006),頁1-73。
黃源盛,《中國法史導論》(台北:元照,2012),頁3-39。
梁治平,〈法律史的視界:方法、旨趣與範式〉,載於楊念群等編,《新史學》(北京: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,2003),下冊,頁573-607。 
第2週
3/03  二、數位化歷史資料庫與歷史研究
*王泰升,〈數位化歷史資料庫與歷史研究──以明清檔案、淡新檔案、日治法院檔案等資料庫為例〉,載於項潔編,《從保存到創造:開啟數位人文研究》(台北: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,2011),頁31-50。 
第3週
3/10  第二部份:關於傳統中國法下清治台灣之論述

一、律典:
《欽定大清會典事例》,以有關「先行正法」「就地正法」者為例;介紹姚雨薌原纂、胡仰山增輯,《大清律例會通新纂》(台北:文海,重刊);薛允升著述,黃靜嘉編校,《讀例存疑重刊本》(台北,1970)。
*瓊斯(William Jones),蘇亦工譯,〈大清律例研究〉,載於高道蘊等編,《美國學者論中國法律傳統》(北京: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,1994),頁 353-390。
*陶安,〈法典與法律之間-近代法學給中國法律史帶來的影響〉,《法制史研究》,第5期(2004年6月),頁229-254。
*寺田浩明著,王亞新等譯,〈清代刑事審判中律例作用的再考察-關於實定法的”非規則”型態〉,《權利與冤抑:寺田浩明中國法史論集》(北京:清華大學出版社,2012),頁323-356。日文版:寺田浩明,〈清代刑事裁判における律例の役割•再考〉,載於大島立子編,《宋-清代の法と地域社會》(東京:東洋文庫,2006),頁263-307。

[建議閱讀教材]
王泰升,《台灣法律史概論》(台北:元照,三版,2009),頁44-49。
滋賀秀三,〈清朝の法制〉,載於土反野正高等編,《近代中國研究入門》(東京:東京大學出版會,1974),頁271-318。
戴炎輝,《中國法制史》(台北:三民,1971)。
張晉藩,《中國法制史》(台北:五南,1992)。
黃源盛,《中國法史導論》(台北:元照,2012)。 
第4週
3/17  二、個案判語:
瞿同祖,《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》(台北:里仁,民73),頁33-52, 136-142, 149-155。
*柳立言,〈一條律文各自解讀:宋代「爭鶉案」的爭議〉,《中研院史語所集刊》, 73本1分(2002),頁119-164。
*賴惠敏、朱慶薇,〈婦女、家庭與社會:雍乾時期拐逃案的分析〉,《近代中國婦女史研究》,第8期(2000),頁1-40。
*陳韻如,〈帝國的盡頭-淡新檔案檔案中的姦拐故事與申冤者〉,臺大法研所碩士論文,2004,頁35-70。

[建議閱讀教材]
張偉仁,《清代法制研究》(台北: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,1983),計三冊。特別是第一冊,頁61-64。
滋賀秀三,范愉、王亞新譯,〈清代訴訟制度之民事法源的概括性考察-情、理、法〉〈清代訴 訟制度之民事法源的考察-作為法源的習慣〉,載於王亞新、梁治平編,《明清時期的民 事審判與民間契約》(北京:法律出版社,1998),頁19-96。
陳惠馨,〈重建清朝的法律帝國:從清代內閣題本刑科婚姻姦情檔案談起〉,《法制史研究》,5期(2004年6月),頁123-187。 
第5週
3/24  三、官府審案實況:
*戴炎輝,《清代台灣之鄉治》(台北:聯經,1979),頁617-730。
*寺田浩明著,王亞新等譯,〈清代的民事訴訟與"法之構築"-以《淡新檔案》的一個事例作為素材〉,《權利與冤抑:寺田浩明中國法史論集》(北京:清華大學出版社,2012),頁275-297。
*王泰升、曾文亮、吳俊瑩,〈論清朝地方衙門審案機制的運作:以《淡新檔案》為中心〉,發表於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法律史研究室主辦,「史料與法史學研討會」(2014年3月26-28日)。

[建議閱讀教材]
王泰升、堯嘉寧、陳韻如,〈淡新檔案在法律史研究上的運用-以台大法律學院師生為例〉,《台灣史料研究》,第22號(2004年2月),頁30-71。
張偉仁,《清代法制研究》(台北: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,1983),第一冊,頁74-136、143-210、297-379。
黃宗智,《清代的法律、社會與文化:民法的表達與實踐》(上海:上海書店,2001)。
寺田浩明,王亞新譯,〈日本的清代司法制度研究與對"法"的理解〉,載於王亞新、梁治平編,《明清時期的民事審判與民間契約》(北京:法律出版社,1998),頁112-138。
寺田浩明,王亞新譯,〈清代民事審判:性質及意義-日美兩國學者之間的爭論〉,《北大法律評論》,1卷2輯(1998),頁603-617。
寺田浩明,陳宛妤譯,〈清代州縣檔案中的命案處理實態-從「巴縣檔案(同治)」命案部份談起〉,《台灣東亞文明研界學刊》,6卷2期(2009年12月),頁247-269。
戴炎輝,《台灣省通志稿卷三政事志司法篇,第一冊》(台北:台灣省文獻委員會,1955) ,頁7-141。
那思陸,《清代州縣衙門審判制度》(台北:文史哲,1982)。
那思陸,《清代中央司法審判制度》(台北:文史哲,1992)。
夫馬進,范愉、王亞新譯,〈明清時代的訟師與訴訟制度〉,載於王亞新、梁治平編,《明清時期的民事審判與民間契約》(北京:法律出版社,1998),頁389-440,內含 王亞新對該文的解說。
滋賀秀三,姚榮濤譯,〈清代州縣衙門訴訟的若干研究心得-以淡新檔案為史料〉,載于劉俊文 主編,《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,八、法律制度》(北京:中華書局,1993),頁 522-544。
滋賀秀三,王亞新譯,〈中國法文化的考察-以訴訟的形態為素材〉,載於王亞新、梁治平編, 《明清時期的民事審判與民間契約》(北京:法律出版社,1998),頁1-18, 97-111。
岸本美緒,〈清初上海的審判與調解〉,載於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,《近世家族與政治比較歷史論文集》(台北:編者自刊),上冊,頁241-257。
William P. Alford, "Of Arsenic and Old laws: Looking Anew at Criminal Justice in Late Imperial China," California Law Review, vol. 72 (1984), pp. 1180-1254.
黃富三,《霧峰林家的中挫》(台北:自立晚報社,1992),頁167-171, 176-177, 180-181, 196-239, 246-271, 308-309, 312-315, 323-327, 338-341, 350, 354-357, 363, 374-375, 387-403。
邵雅玲,〈清代地方訴訟規範與女性〉,《國史館學術集刊》,第2期(2001),頁23-52。 
第6週
3/31  四、民間習慣規範:
王泰升,《台灣法律史概論》,頁77-95。
*鞏濤著,黃世杰譯,〈地毯上的圖案:試論清代法律文化中的「習慣」與「契約」〉,邱澎生、陳熙遠編,《明清法律運作中的權力與文化》(台北:中央研究院、聯經,2009), 頁215-253。
*岸本美緒,〈妻可賣否?-明清時代的賣妻、典妻習俗-〉,《契約文書與社會生活》(台北:中央研究院台灣史研究所籌備處,2001),頁225-264。

[建議閱讀教材]
臨時台灣舊慣調查會,《台灣私法》(台北:自刊,明治43-44;台北南天書局有復刊本),第 一至三卷,計六冊,同時有《台灣私法附錄參考書》,計七冊;陳金田譯,《台灣私法》 (南投:台灣省文獻委員會,1990、1993),第一至三卷,計三冊。
Jerome Bourgon (鞏濤), Uncivil Dialogue: Law and Custom did not Merge into Civil Law under the Qing, Late Imperial China, 23: 1 (June 2002), pp. 50-90。
寺田浩明,王莉莉譯,〈關於清代土地法秩序「慣例」的結構〉,載于劉俊文主編,《日本中青年學者論中國史》(上海:古籍出版社,1995),頁651-678。
梁治平,《清代習慣法:社會與國家》(北京: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,1996),頁34-66, 81-91, 107-110。
寺田浩明,王亞新譯,〈明清時期法秩序中"約"的性質〉,載於王亞新、梁治平編,《明清時期 的民事審判與民間契約》(北京:法律出版社,1998),頁139-190。
岸本美緒,王亞新譯,〈明清契約文書〉,載於王亞新、梁治平編,《明清時期的民事審判與民間契約》(北京:法律出版社,1998),頁280-326。
鄭宏基,〈從契字看臺灣法律史上有關土地買賣的法規範〉,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,民87,頁14-18, 38-143。
白凱,《中國的婦女與繼承》(上海:上海書店,2003),頁1-66。
邱澎生,《當法律遇上經濟:明清中國的商業法律》(台北:五南,2008),頁281-296。 
第7週
4/07  五、傳統中國社會的法律秩序及其遺緒:
*寺田浩明著,王亞新等譯,〈權利與冤抑-清代聽訟和民眾的民事法秩序〉,《權利與冤抑:寺田浩明中國法史論集》(北京:清華大學出版社,2012),頁207-273。
*寺田浩明著,王亞新等譯,〈「非規則型法」之概念-以清代中國法為素材〉,《權利與冤抑:寺田浩明中國法史論集》(北京:清華大學出版社,2012),頁357-393。
*張偉仁,〈中國傳統的司法和法學〉,《法制史研究》,9期(2006),頁201-221。
*張偉仁,〈天眼與天平-中西司法者的圖像和標誌〉,《法制史研究》,20期(2011.12),頁189-216。
*王泰升,〈日治時期台灣人法意識的轉型:台灣法與日本法的相互交融〉,《月旦法學雜誌》,第165期(2009年2月),頁115-136。

[建議閱讀教材]
瞿同祖,《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》(台北:里仁,民73)。
張偉仁,〈傳統觀念與現行法制-「為什麼要學中國法制史?」一解-〉,《臺大法學論叢》,第17卷第1期(1987),頁1-64。
林端,《韋伯論中國傳統法律》(台北:三民,2003),頁49-149。
梁治平,《法律的文化解釋》(北京:生活、讀書、新知三聯,1998),頁1-72。
寺田浩明,〈試探傳統中國法之總體相〉,《法制史研究》,9期(2006),頁223-238。
寺田浩明,陳宛妤譯,〈西方法、中國法、近代法-關於三者理論上的關係〉,《臺灣東亞文明研究學刊》,7卷1期(2010),頁。
劉恆妏,〈由包公系列看傳統中國正義觀〉,《月旦法學雜誌》,第53期(1999年 10月),頁35-46。
王泰升,〈變遷中的台灣人民法律觀〉,《月旦法學雜誌》,第53期(1999年 10月),頁14-23。
黃源盛,〈大清新刑律的禮法爭議〉,載於同作者,《中國傳統法制與思想》(台北:五南,1998),頁348-367。
黃宗智,《法典、習俗與司法實踐:清代與民國的比較》(上海:上海書店,2003),頁1-64、188-201。
趙曉耕主編,《觀念與制度:中國傳統文化下的法律變遷》(湖南湘潭市:湘潭大學出版社,2012),頁207-310。